一、违约赔偿责任有什么特点
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这里讲的赔偿损失,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2、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的后果。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如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和车主,在驾驶员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这类纠纷一般发生在合伙,公司联营中。如甲、乙合伙开了一家手饰店,不久向丙借债2000元,后因经营不善解散,那么丙可以向甲、乙中任何一人提出归还其2000元的要求,而甲、乙则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同义务人要求权利时,任何义务人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合同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合同义务承担范围的部分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