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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房屋因纠纷,不按时履行合同应给付违约金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因租赁房屋因纠纷

1991年11月1日,小成村委会(原告)将厂房租给保定市大宏汽车装饰件厂(被告)使用,并于当日签订了租赁厂房协议,约定每年租金肆万元,租赁期十五年,自1991年11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日止。协议签订后,甲方(小成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乙方(保定市大宏汽车装饰件厂)于1992年开始拖欠租赁费,到1998年所欠租赁费共计230670元。乙方提出甲方经常停水、停电,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甲方于1995年把厂房又租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60余万元,因此未交租金。

法院判决:承租人应交纳租金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厂房厂区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租赁原告的厂房,应按时交纳租金,被告没有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应负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因停水、停电给被告造成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1995年把被告已租赁的厂房又租给了别人,给被告造成60余万元的损失,因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2306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赔偿损失按日万分之四计算,1993年1月1日起按每年未交租金数逐年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不按时履行合同应给付违约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案中,保定市大宏汽车装饰件厂与被代理人(小成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厂房协议,明确约定了租金和期限,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拖欠230670元租金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而且由于被告的行为给代理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应给付逾期付款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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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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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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