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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调解终获成功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农村村民程某曾在砖厂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烧制砖瓦的好技术。程某很想自己开办砖厂发财致富,但苦于只有技术而没有开办资金。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经商多年,家境富有。年某得知李某要办砖瓦厂的想法后,决定以年利率15%借款15万元给程某,但条件是上要先从存中扣除。程某觉得这条件有点苛刻,但确实也急无需这笔资金建造砖瓦厂,只好答应了年某的条件。于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年某借给程某人民币15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5%,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2.25万元,实交程某12.75万元,一年后程某返还15万元本金。程某拿到钱后很快建起了砖瓦厂。由于程某技术好,砖瓦厂生意红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到了该还钱的时间,程某心中很不公平了。程某思来想去,决定只还给年某12.75万元,并对年某说,你这是在放高利贷,法律不保护你的。年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结果:法院调解终获成功

法院认为:年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程某实际借款为12.75万元;程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对,应按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在法院的调解下,程某和年某达成和解协议:程某支付年某基本金12.75元,利息1.9125万元。

律师说法:先扣除利息的借款是否合法

这是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但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12.75万元,并且按这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像年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如果程某只返还本金12。75万元不返还利息的话,对年某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程某在返还本金的同时,也要返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是,该借款合同应视为一个本金为12.75万元的借款合同,程某在返还本金12.75万元的同时,还要支付12。75万元的本金的利息1.9125万元。《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量借款业务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年某所定的利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受法律的保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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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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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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