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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将房屋赠与前妻,现任妻子知情后申请法院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丈夫偷偷将房屋赠与前妻

2005年3月,被告张强与被告王燕离婚,同年3月23日,被告张强与原告廖玉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张强购买了一栋座落在龙城镇黄花街的私房,总价款为41800元,分二次付清。2008年1月1日,张强将此房赠与给前妻王燕。廖玉对购房一事不知情。此后张强与王燕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张强同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王燕及其子女遂住进了该房屋。2012年下半年,原告廖玉知道真相后提出异议。王燕不肯搬出该房屋,言称此房屋系自己购买。原告认为,被告张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家庭资金购买房屋,此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无权单方处分该房屋,被告张强将婚后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判令被告王燕立即搬出该房屋。

被告王燕则辩称,2006年5月10日,自己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一次性付清房款,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且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协议已过除斥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现任妻子知情后申请法院撤销

法院认为,两被告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系被告张强与原告廖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作为具有撤销权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强的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之诉。但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起诉前一年内才知道赠与之事,故其要求撤销2008年1月的赠与行为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故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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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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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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