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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未投盗抢险,租赁车辆丢失谁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租赁车辆未投盗抢险

原告唐林与被告代阳阳系虎林市人,二人为相识多年的朋友关系。2012年2月23日,原告唐林从案外人纪伟处购买轿车一台,车价款为64800元。为了营利,同年6月18日,原告唐林找到了朋友代阳阳,商量该汽车放在代阳阳经营的汽车租赁部租赁,由被告负责向外出租,并支付给原告一定数额的车辆租金,但该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2013年2月29日,代阳阳发现其停放在公司楼下小区里的该车辆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原、被告就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唐林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代阳阳赔偿车价款5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车辆丢失时价值为40000元,但被告代阳阳辩称自己并未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丢失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租赁车辆丢失谁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供被告汽车租赁部经营使用,故双方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租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现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故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丢失车辆的价值为40000元,故被告代阳阳应据双方确认的车辆价值给予原告经济赔偿。另外,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涉诉车辆依法追回后或找到犯罪涉嫌人,可由被告代阳阳对其损失进行追偿。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代阳阳赔偿原告唐林车价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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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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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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