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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元货物下落不明,居间合同的责任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四万元货物下落不明

原告:徐州市宏宇鞋厂

被告:李艳

被告李艳系徐州市天顺配货站业主。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每次原告需要运输货物,即电话通知被告,由其上网查询,确定承运人后,被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承运人和原告进行货物交接,承运人先付给被告信息费,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由收货人付给承运人运费。

2003年10月30日,原告有一批价值40000元的货物要发往常熟,被告通过上网查询,有一个铜山县人,叫张夫明的正好去常熟附近。经联系,张夫明开车到被告处,被告查看了张夫明的身份证、驾驶证后,即与张夫明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由被告带张夫明到原告处装货,并由张夫明向原告出具了收货条。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原告向公安机安报案后,经查询,张夫明向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号均系伪造。2004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

案件结果:居间人自愿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律师说法:居间合同的责任如何承担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本案属于较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居间人有故意隐瞒及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不能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但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告对被告的依赖和信任程度较一般委托人对居间人更为迫切和直观,这种依赖和信任是在长期的业务中形成的,双方亦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对承运人的信息审查应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跟据本案居间人李艳的实际审查各种证件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认为被告没有仔细审查核实承运人的各种证件,未尽到其注意义务,损害了其与原告之间长期形成的诚实信用关系。故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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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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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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