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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纠纷 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合同格式条款纠纷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搬家费合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提前进行搬迁原告按协议奖励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该协议第三项提供安置房情况(费用由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处及第四项经费结算后天津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应得付处内容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

原告诉称,置业公司对被告毛某进行拆迁安置,经结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23654.02元,要求被告给付23654.02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事实,但被告不少被告的房款,协议上对安置房价款等事宜未作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协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对补偿安置房屋的约定明确具体,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进行搬迁,并已按协议实际入住安置房屋,协议内容已得到履行。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房屋差价款,只提供了拆迁部门的结账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结账单是原告委托拆迁部门作出的,系原告自已单方意思的体现,故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协议只约定了被告被拆迁房的补偿款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对被告超过安置房的费用负担并未作出约定,原告作为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处于专业上的优势,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23654.02元无事实依据,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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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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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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