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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引发纠纷 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效力引发纠纷

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某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聂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多次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0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湖北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合同应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聂某,并允许他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显然违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第六十六条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至于聂某已向原告交了承包费50000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原告取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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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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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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