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行政调解的含义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合同纠纷行政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