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上的定金是什么意思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上却有严格的界定:定金不是订金。
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款。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因而,当事人起草、签署一些具有法律证明力的文件,如合同、收据、发票等,一定要使用规范用语,防止产生歧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用法言法语帮助起草或修改,尤其是对方提供的标准合同、收据时,要仔细审查。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而订金则有约定订购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订约金,类似预付款,但并不是法定的合同担保方式,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