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基本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要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1)要约,又称发盘,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就缔结合同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合同法》中称其为要约与承诺。
(2)承诺,又称还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为承诺人,即受要约人。承诺的相对人为受承诺人,即要约人。
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承诺,含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默示的承诺,指推定行为。承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按照要约的要求履行了一定行为,该履行行为表明行为人有承诺的意思,即推定为承诺人已承诺,合同成立。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明示的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默示的承诺于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导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承诺归于消灭。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