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定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了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但我国则不同。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中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条件,即我国对外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报、电传。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才能成为一项有效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条件可能成就(出现),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现),因此,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但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期限仅仅是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法律除了特殊情况外,并没有绝对禁止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也是正当权利。但是在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中所附生效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根本没有债务,只有期限到来后合同的债务才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