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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8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货车乘员朱某跳车身亡后,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由此引发一起诉讼。昨天,沧浪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理,驳回了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3年9月22日,邓某驾驶货车行驶时,乘员朱某突然从车上跳下,被货车左后轮碾死。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朱某跳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严重疏忽大意、遇情况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后经调解,货运公司赔偿朱某家属共计11万余元,其中邓某承担40%。2003年12月,货运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声称:“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能给予赔付。”货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货运公司认为,“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 “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也签了名。保单的重要提示栏中也明确写道:“(投保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约定“本车上的其他人员”应当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视免责条款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在保险合同争议案件中,免责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中最具有法学专业化与技术性的一块,不为常人所熟悉。法官提醒投保者,不论投的是何种保险,在投保前都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以避免可能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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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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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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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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