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我国法律的确规定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是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更将私有房屋扩展到所有的房屋,该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承租人还有买卖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买卖不破租赁”是债权的一个特例,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
1、就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无效的,就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处置。
2、租赁合同履约在先,亦即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又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之前已将此物所有权移转就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
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未主张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