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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存在瑕疵,商品房交付须符合法定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屋交付存在瑕疵

2009年6月3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5月1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约定如果被告迟延交付,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6月,被告通知原告领取房屋钥匙,原告发现小区道路尚未铺好,电表还未接装到户,且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均为空白,便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后被告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整改,原告遂于同年9月18日领取钥匙并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商品房交付须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交付房产,其不按时交付房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虽然在2010年6月通知原告领取房产钥匙,但被告所开发的房屋公建配套设施方面未能满足使用条件,因此原告有权拒绝领取房屋,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验收合格;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对于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买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向出卖人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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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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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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