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括转让是指什么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变更与转让
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很有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的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变更。另外对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推为未变更内容。
而合同转让则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之一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将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义务,成为原合同中的当事人,而自己则退出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但并不改变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改变了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约,和相应的限制条件,例如
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有争议的合同债权以及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一律都不允许转让。另外,有些在成立时要经过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也不能随意转让。
2、转让人必须对合同债务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转让应当是原合同当事人通过与另一位当事人协商建立起特殊合同关系,以承担一定合同义务方式换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权利。如果是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者不得擅自处分。
3、债权人转让合同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增加了费用,则合同转让人应当给予补偿。
还有一点作为创业者应当明确了解的是,如果你作为债权人在实际过程中要辟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给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一些好处,让其接替自身债务,成为合同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如果创业者贸然同意,一旦新合同债务人宣布破产,创业者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另外,创业者如果想扩张成本,去兼并企业,一定要了解被兼并企业的实力和合同情况,因为企业一旦被兼并,但其合同情况并不解除而转移给了兼并企业。因此作为兼并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情况,对此作一个综合评价,权衡利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凡事有法有度方可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