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一般认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赔偿性、惩罚性和约束性等特点。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一方当事人在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者实际履行责任(迟延履行债务的除外)。惩罚性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存在及其范围。
法定违约金一般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也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种类的不同对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影响。违约金的双重性质在我国立法中都有体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没有将违约金与损失挂钩,足以说明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以损失为参照,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是使之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基本相当或者大致平衡,因而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二、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
考虑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律性质,国家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应予以调整。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降低违约金,使其惩罚性减轻;当违约金低于损失时,予以调高,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违约金惩罚性加强。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有可能需要调高,也可能需要调低。法律对调高与调低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调高的条件是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高于违约金,法院就要应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调高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这一点尤其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调低的条件是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只有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应当事人的诉请予以适当减少,“过高”是调低违约金的必要条件。若仅仅是高于损失,即使当事人要求调低,法院也不能进行调整。这一点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