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不明时该怎么办
有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麻烦,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依上述补救方式仍不能使合同变得明确时,我国《合同法》第62条还规定了一些普遍原则对未约定的条款或条款含义不明确的合同予以补救。
(一)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对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对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解除合同时如何进行救济
当事人在适用解除合同的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救挤方案:
(一)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出现哪些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现哪些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使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更为明确。这一做法对那些标的数额比较大、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尤为重要。
(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确实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在征得对方的同意,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三)当出现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还应注意取得、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据、自己合理催告的证据等等。
(四)注意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存续期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错误地认为反正自己有权利,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将会“错失良机、自食苦果。”因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特别应当注意对方所做出的催告时间,法律规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同样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五)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六)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