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委托给别人一件事情,但是那个人不怎么厚道。事情没办好也就算了,还总出状况,害的我最后倒赔几万。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要不要支付给他报酬,那我的几万块钱又怎么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
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
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要问的,可以随时来电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