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委托的问题。是这样的,我现在出差在外,将我家里的一个案子委托给了三个人去做。虽然人多办起来应该好一些,但是我担心万一。所以请问一下,如果他们三个人恶意造成我的损失,我怎么追究他们三个人的责任?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在社会实践中,委托是常情,可以是委托一个人,也可以委托两个人以上来负责。
至于受托人责任的承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委托的特点: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
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
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
2、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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