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您一个居间人不尽义务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之前委托了一家居间公司,并且签订了合约。但是我后来发现他们根本就不认真,好多天过去了都没个起码的进展。请问如果我现在解除合同,我要支付报酬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居间人报酬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
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问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