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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报酬,居间人不履行义务怎么支付报酬?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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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请问您一个居间人不尽义务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之前委托了一家居间公司,并且签订了合约。但是我后来发现他们根本就不认真,好多天过去了都没个起码的进展。请问如果我现在解除合同,我要支付报酬吗?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居间人报酬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

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问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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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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