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跟一个朋友签订了购房合同,由于房产证没有下来,所以合同上也没有写具体什么时间把剩余款还完。但是现在由于对方觉得这套房子卖给我们卖的价钱低,让我们加钱,但是我们没有同意。现在对方要求支付完尾款,不然就撤销合同。我想咨询您一下,哪些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可以撤销,他会如何撤销合同?谢谢。
您好。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如果对方要撤销合同,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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