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年后我准备开办一家物流公司,但是不少朋友都建议我先了解了解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相关规定,我想了解一下什么叫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原则是怎么样的?希望您能回答一下。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具体如下: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出卖在途货物时,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买受人受领迟延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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