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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构成保险表见代理有哪些条件?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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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前些天一个周姓的员工已经被单位开除了。但是结果他的工作牌等证件我们这边忘记收回,他私下接受了我单位客户的投保金,现在人下落不明,给单位造成损失。客户主张自己善意无过失,要单位继续履行责任,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吗?

文道全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我为你解答“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构成保险表见代理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保险业务代理活动。

主要内容是:代理推销保险商品;

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赔等业务。

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并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同时根据保险惯例,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书)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

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接受告知的代理权,更没有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

而恰恰相反,在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保险纠纷多源于此,引入“表见代理”的概念实属必要。

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客观上存在表见事实,即存在着投保人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

主观上投保人善意且无过失;

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性。

你描述的情况属于保险表见代理,对于员工的行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还有相关问题,直接问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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