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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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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是这样的,我们单位原先一个经理离职后拿着单位的空白合同和以前一直同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的另一个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对方单位说他们善意无过失,此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我想问怎么认定对方是善意无过失的?

文道全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这个问题。

所谓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同时,确定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在时间上应坚持相对人于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区分标准。

如果相对人于代理行为完成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仍不失为善意且无过失。

还应强调的是:对于相对人的有过失或为恶意,本人应负举证责任。

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形存在,即推定其为善意且无过失;

当代理权受有法律限制时,即使相对人不知其受有限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相对人有过失,本人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即无须证明相对人不知此项限制是由相对人的过失所致。

相对人只有在提供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时,方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无须本人主观上有过错。

虽然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由本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授权不明,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构成要件。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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