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现在签合同越来越麻烦,我想着是不是有些时候可以口头约定就好了,但是好像口头约定又挺危险,能不能请您解释一下,哪些情况不宜用口头合同的方式啊?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