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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不能用口头合同,不宜用口头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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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现在签合同越来越麻烦,我想着是不是有些时候可以口头约定就好了,但是好像口头约定又挺危险,能不能请您解释一下,哪些情况不宜用口头合同的方式啊?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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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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