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打算过段时间把一套闲置的房屋出租出去,但是由于我们对房屋租赁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所以我们来向律师咨询一下,房屋租出去以后,物业费怎么办,这个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呢?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后,如果我们不想再租了,能不能提前收回房屋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那么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
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来电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