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承租人应承担哪些义务?如果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的话,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可见,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来电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