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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否提前收回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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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之前租房的时候和房东签订了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现在房东提出要和我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要提前收回房屋。请问律师这样可以吗?还有,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出租人能否提前收回房屋这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

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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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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