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专门生产销售电视机的,在和一家单位谈到公司被收购事项的过程中,对方从中得知了很多我们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最终没有收购成功,之后对方竟然将我单位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了同行另一个竞争对手那里,对方的做法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
你好,很开心为你解答“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个问题。
一、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你的描述,对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