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最近打算把以前住的房子出租,我知道租房的话一般都会和对方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好像听说租赁合同有分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我想先向您咨询一下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这个不定期租赁的情形有哪些呢?还有,我能否随意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产生不定期租赁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1)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租赁期间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由此看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