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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的情形有哪些,能否随意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咨询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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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最近打算把以前住的房子出租,我知道租房的话一般都会和对方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好像听说租赁合同有分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我想先向您咨询一下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这个不定期租赁的情形有哪些呢?还有,我能否随意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呢?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产生不定期租赁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1)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租赁期间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由此看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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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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