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些关于合同的问题不太了解。首先是这个不安抗辩权,可以麻烦您为我解释一下什么叫不安抗辩权吗?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那么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中止合同。
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