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单位和另一家单位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准备钱货两清的时候,对方突然说我们的合同不符合浙江省的某一个行政规章,是无效的,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我想问这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违反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这个问题。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
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
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
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