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前些日子才生了小孩,小孩子这才没出生几天,还在哺乳期,单位就通知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说是我会耽误工作,想问下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女职工还在哺乳期,单位能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
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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