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遇到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他在宁波,当事人甲在武汉,两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处置单位。现在的情况是他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将合同发往甲处,但甲未在合同上签字,就按照合同约定发货给甲,甲认可收货,现在请问,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合同成立之后管辖地如何确定?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
一、合同成立地点在甲方所在地。
根据合同法实际成立的解释:合同的实际成立是指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62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你朋友已经签字,意思表示即为接受,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基于此,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当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所以成立地为甲方所在地。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确定。
所以本案应该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