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筑公司的,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律师: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赶工奖罚协议,双方约定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备案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赶工奖罚协议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区别的问题。
一、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一)、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
1、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综上所述,你们签订的工期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