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个证据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以前在一家厂从事技术工作,后来我因工负伤,厂里花了不少钱,后来就以我不能胜任工作把我开除了。我就把他告了,结我想问一下,我怎么去证明我能胜任这份工作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劳动纠纷问题。
其实在社会上,您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也许不是作为劳动者的您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而是不能达到他们的标准。
对这种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来举证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就意味着,医疗期届满后,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到工作,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