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跟一个熟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为关系比较熟,就没有约定这个违约金的问题。现在我们因为货物的瑕疵闹了矛盾,请问这种没有约定的情况,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啊?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又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