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想跟我们合作,前两天我们收到了他们公司发来的要约,并且还要求我们在一个星期内给予答复。我想问的就是这个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吗?还有法律上对承诺到达的时间有何规定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
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