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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什么时候失效,承诺到达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咨询时间: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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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之前我们公司打算和另外一家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一个星期前就给对方发了一份要约过去,我们想问问一般要约发出去过后是什么时候失效呢?我们在要约中没有明确约定承诺的期限,那么这个承诺到达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也没有对要约作出答复。

那么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呢?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

本项的承诺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确定该合理期间当然要考虑到通讯方式的便捷程度。

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二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此外,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来电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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