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管理原因,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改变了已被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同时在现场的已承包人收到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的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二、根据以上这些特征,承包人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形式相比,继续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的弥补,而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它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即给予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
(2)修理、重作、更换。对此《合同法》第111条有明确的规定。
2.采取补救措施
除修理、重作、更换外,《合同法》第111条还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这是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处罚性。
4.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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