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个是事情想咨询一下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500吨塑料的合同。约定甲方在2009年1月4日至15日发货。至2009年1月6日,甲方通知乙方将不能履行合同。这个算不算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预期违约的问题。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逾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这种违约形式不属于逾期违约而是实际违约。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