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个煤老板做生意,说好的给我运的是A级的华亭煤,但是拉过来之后我发现成色没有那么好,我拒绝接受,但是他说要告我拒绝受领,要我承担违约责任,我现在想问下律师,煤老板这种行为算是不适当履行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不适当履行的问题。
一、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中较为常见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为不适当履行的一种情形。
(一)履行迟延。
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二)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 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三)受领迟延。
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不适当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