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想问一下,我马上要和他人签订保管合同了,那么,保管合同的性质属于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二者分别是什么意思,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又有哪些区别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什么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
一、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性质上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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