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签订合同,甲将签名盖章的合同寄给乙,由乙盖章后再寄给甲,请问: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乙签名盖章的时间,还是甲收到合同的时间?看到教材上讲的有矛盾,现在有点迷糊,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 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四、 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