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约人向被要约人发去要约,说如果接受要约,需在1月31号之前以书面材料答复。然后被要约人在1月31号的时候做出了承诺,表示接受要约,以发邮件(不是电邮)的方式回复要约人,该文件在2月1号到达要约人手中并知晓,请问如何确定承诺作出的时间?还有,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承诺时间的问题。
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也就说如果能够根据邮戳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是在承诺期间内发出该信件的,对方接收后没有及时通知不接受的,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时间是否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些附条件的合同,需要条件成立时合同才成立。
1、 比如有的合同需要在签订确认书,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合同成立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
2、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
3、 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
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
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