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头牛,B想买这头牛,但是苦于钱不够,于是A与B协商,B可以分期付款,但是付清全部价款之前,A保留牛的所有权,B同意了,A把牛交付给了B,想问一下,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
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
1、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
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
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
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
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