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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如何适用,对方不按约定履行怎么办?

咨询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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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与一家设备商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是我先付一半定金,待设备到位调试合格后付四成,60天后付完最后一成。但对方收到一半定金后,却不按合同办事,坚持要我先付4成再发货。我和对方公司都在深圳。对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怎么办?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定金条款适用的问题。

一、对方不按约定履行怎么办?

对方已经实质构成违约,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1、 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

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 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 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二、定金条款如何适用

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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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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