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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特点有哪些,赔偿损失在适用上有何原则?

咨询时间: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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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一朋友买了一个电脑包,200元,里面装了一个笔记本电脑,10000元,因为这个包有质量问题,电脑从包里掉出来,摔坏了,里面储存了朋友的一些客户信息也灭失了,朋友为此失也了很多生意,朋友向买包的销售商索赔,请问律师,赔偿损失特点有哪些,赔偿损失在适用上有何原则?

文道全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法定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作为违约承担形式之一的赔偿损失有以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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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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