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和一个供货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不过我之前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经历,我想在您这里取经,我到底应该如何签订购销合同?如果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去哪里诉讼?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非常乐意问您解答相关问题。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
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贷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您可以参考《民诉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可以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